安全生产无小事,不管是工业场所的安全,还是小到餐饮小店的用气安全,都不容忽视!
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 生产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,应当根据其生产、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,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、监控、通风、防晒、调温、防火、灭火、防爆、泄压、防毒、中和、防潮、防雷、防静电、防腐、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、设备,并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、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、保养,保证安全设施、设备的正常使用。 生产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,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、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。 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一条 生产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,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、报警装置,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。
可燃气体报警器安装规范
根据GB50493-2009《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》的相关规定,依据检测气体的密度及风向来确定气体探测器的安装位置,但应避免将探测器安装在空气流动过大的地方。 一般情况下,面积适中的室内空间,可依据保护半径均匀布点,即探测器安装在离释放源距离7.5m以内或两只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在15m以内;面积过大或存在大量可通风部位的室内空间,应按室外情况布置探测器。探测器安装在室外时,应布置在可燃气体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,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;探测器布置在可燃气体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,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。 检测比空气重的气体时,探测器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.3~0.6m;检测比空气轻的气体时,探测器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.5~2m。 说明:气体密度大于0.97kg/m3(标准状态下)即认为比空气重,气体密度小于0.97kg/m3(标准状态下)即认为比空气轻。所检测的气体密度参见上表。
防患于未然,安全无小事,望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! |